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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如何处理? |
发表时间:2008-8-6 16:40:31 天气状况: 心情指数: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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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4月,劳动者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提供了工资卡和存折。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没有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作出不予受理。2008年7月,劳动者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劳动者甲与用人单位乙具有劳动关系。 [问题的提出] 由于甲与乙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也就是,本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已经经过劳动争议前置程序。由此引申出来的问题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通知是程序性错误,还是实体性错误?如果是程序性错误是否能够引用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即一审发生程序错误,二审查明后,需发回重审。也就是说,本案能否基于此,法院裁定驳回甲的起诉,待裁定生效后。依据生效裁定查明的事实,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另,同样的问题,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甲已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审理查明,没有过仲裁时效,法院又如何处理? [我的观点] 实践中,其实不区分是否真正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不管是不予受理的通知还是驳回申诉请求,法院一般都会进行实体审理并判决。但是,我的观点是,既然设置了劳动争议前置程序,就应当发挥他的作用,如果允许法院作出实体判决,那劳动争议前置程序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另外,劳动争议仲裁阶段也应区分是实体处理还是程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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